【(渝银发 〔2023〕 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
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
贷款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3-3-3 16:28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货款业务指南(试行)》 的通知
(渝银发 〔2023〕 2号)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林业碳汇预期收益的价格发现功能,积极发挥绿色金融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助力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根据 《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 【2022〕 180号文印发) 等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林业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杈抵(质)押贷款业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货款业务指南(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3年1月17日
重庆市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货款业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全面贾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林业碳汇预期收益的价格发现功能,积极发挥绿色金融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助力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气候投融资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林业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指南》(GB/T 41198-2021)、《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渝环 (2021]
111号)、《重庆市建设绿鱼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 [2022〕 180号文印发) 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林业碳汇项目是指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下以增加森林碳汇量的碳汇造林项目或森林经营项目。其中,造林碳汇项目是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的造林项目;森林经营项目是通过调整和控制森林的组成和结构、促进森林生长,提高森林生长量、碳储量及其他生态服务功能,从而增加森林碳汇的项目。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以其自身所经营的林地而形成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作抵(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 申请的贷款等融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货款业务项下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货款、固定资产货款、各类贸易融资、票据、保函等。
第四条 本操作指南适用于所有重庆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融资条件
第五条 在国家"双碳”目标及相关政策背景下,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成为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一条重要路径。作为抵(质)押品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拥有合法有效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证明材料,如:林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林业部门认定的其他权属文件等,且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
(二)未抵(质)押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三)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六条 办理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属行业、产业和融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区域、客户等相关准入管理规定;
(二)符合生态环境及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碳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资信状况良好;
(四)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授信申请人应符合《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规(2021) 7号文印发)的相关规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
(含)以上且不存在环保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六)近三年无突发环境事件、无环保领域的严重行政处罚事件;
(七)货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融资要素
第七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期限应在碳汇计入期内,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到期日不得超过林业碳汇计入期活动结束时间。
第八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杈抵(质)押融资应当按照货款合同用途约定,优先用于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森林抚育管护、森林防火、生态保护、森林康养等绿色低碳领域,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或其他限制性领域,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九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杈抵(质)押融资额度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全国或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自愿滅排相关方法学的计算方法计算林业碳汇量,并根据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或重庆核证自愿减排量 (CQCER)交易市场平均价格评估价值和抵(质)押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融资利率根据各贷款人与借款人合作情况和项目/风 险情况确定,鼓励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一定利率优惠。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可以享受再贷款、再贴现等有关政策支持。
第四章 融资流程
第十一条 融资申请 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借款人提交融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 贷款人须根据各自内部管理相关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除按一般公司融资要求履行的尽职调查外,还须重点调查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是否科学合法有效,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抵(质)押人对作为抵(质)押物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是否具有处分权,是否已抵(质)押登记给他人,是否存在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情况。
第十三条 价值评估 贷款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林业碳汇预期收益的价值评估。林业碳
汇预期收益权价值评估可参考最近6个月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 交易市场或重庆核证自愿减排量 (CQCER) 交易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 融资审批 货款人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況、市场前景、担保措施和融资方案安排等事项进行审核分析,并对借款人主体、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评估价值及有效期限和融资额度等进行确认人,根据审批权限给出南批意见。
第十五条 账户开立 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是重庆市林业碳汇的登记平台,贷款人须通过该平台对借款人开立相关账户并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合同、融资合同签订及抵(质)押登记。
(一)借货双方签订抵(质)押融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抵(质)押融资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登记安排、货款用途、期限、抵(质)押权实现方式等要素,明确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时,货款人有权通过处置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清偿债务。
第九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杈抵(质)押融资额度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全国或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自愿滅排相关方法学的计算方法计算林业碳汇量,并根据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或重庆核证自愿减排量 (CQCER)交易市场平均价格评估价值和抵(质)押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融资利率根据各贷款人与借款人合作情况和项目/风 险情况确定,鼓励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一定利率优惠。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可以享受再贷款、再贴现等有关政策支持。
第四章 融资流程
第十一条 融资申请 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借款人提交融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 贷款人须根据各自内部管理相关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除按一般公司融资要求履行的尽职调查外,还须重点调查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是否科学合法有效,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抵(质)押人对作为抵(质)押物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是否具有处分权,是否已抵(质)押登记给他人,是否存在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情况。
第十三条 价值评估 贷款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林业碳汇预期收益的价值评估。林业碳
汇预期收益权价值评估可参考最近6个月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 交易市场或重庆核证自愿减排量 (CQCER) 交易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 融资审批 货款人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況、市场前景、担保措施和融资方案安排等事项进行审核分析,并对借款人主体、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评估价值及有效期限和融资额度等进行确认人,根据审批权限给出南批意见。
第十五条 账户开立 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是重庆市林业碳汇的登记平台,贷款人须通过该平台对借款人开立相关账户并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合同、融资合同签订及抵(质)押登记。
(一)借货双方签订抵(质)押融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抵(质)押融资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登记安排、货款用途、期限、抵(质)押权实现方式等要素,明确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时,货款人有权通过处置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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